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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德以案說險:敏感信息請務必妥善保管

2024年03月25日 11:45   來源: 中新網內蒙古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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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第二章第十八條規(guī)定: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,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、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,包括生物識別、宗教信仰、特定身份、醫(yī)療健康、金融賬戶、行蹤軌跡等信息,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。

  案情簡介:

  陳女士在未經原投保人的同意下,私自將其重要證件拿走辦理保單業(yè)務,侵犯了原投保人的合法權益,并且代投保人抄錄了風險提示語。經查,陳某代抄風險提示語句問題屬實,相關單位針對該問題對保險公司進行約談措施。雖然客戶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書簽字和回訪等證據不認可,但自身又不掌握證據或有力線索,其所反映的其他問題查實難度大。根據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,應在投保單中由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并簽名。對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產品要建立回訪制度,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完成回訪。

  案件分析:

  保險公司業(yè)務員陳某存在隱瞞合同重要新型、代抄風險提示語句等問題。此外,投保人沒有充分意識到抄寫提示語句和回訪電話的重要,僅按照陳某的誘導簡單的應付,后來發(fā)現自身利益受損想要維權時,雖不認可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書簽字和電話回訪錄音,卻又自身提供不了證據及有利線索。

  風險提示:

  1、確認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簽字。消費者在抄寫風險提示及簽字確認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,認真核實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風險、經濟承受能力,切勿盲目簽字,更不要讓他人代簽。

  2、認真對待保險公司回訪。回訪制度不僅督促保險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,也有助于固化關鍵銷售過程,后期產生糾紛后查明事實,保險消費者應根據實際情況回答回訪問題,如不了解保險條款相關內容等,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,切勿盲目回答“清楚”、“明白”、“知道”等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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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奧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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